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民申32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余祖山,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玉女,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顺德陈村镇余亿园林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余祖山。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大壮,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素花,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程志雄,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曹利敏,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漳杉,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邹秀莲,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文金,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祖山、陈玉女、顺德陈村镇余亿园林花木场、陈大壮、吴素花、程志雄、曹利敏、陈彰杉、邹秀莲、陈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6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已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本金为2149900元,申请人对原审判决关于本案的整体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关于本案的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复利的判决金额明显计算错误,与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收方法不符,导致申请人实体利益受损。为此,请求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程志雄、陈漳杉、陈文金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询问,再审申请人在诉讼中自认利息计算金额系由其在原审诉讼中向原审法院主动提交,原审法院亦根据其提交的金额作出判决。再审申请人收到原审判决,过了上诉期后才发现由于银行系统出错,利息计算金额差额很大,明显与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不符,故提交新的利息计算结果申请再审。据此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现提交的利息计算清单不属于新证据,其对于银行系统的计算结果负有及时主动审核义务,再审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利息金额应视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其后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当事人对于自身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均有处分权,均应谨慎及时行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生效即产生既判力,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不得随意启动、耗费司法资源。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 翔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国卿
书记员杨美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