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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更290号

罪犯代恩情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代恩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290号 罪犯代恩情,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原住纳雍县乐治镇座拱村丫口组。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恩情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2010年9月26日被交付执行。2013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22年4月16日。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核准为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表扬三个;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320.9分,转换为表扬二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表扬三个,共计表扬八个。财产刑已履行。贵州省大方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收据、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罪犯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审批表、罪犯考评积分(含月表扬)折算及转换审批表、监狱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综合评估意见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罪犯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代恩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九年零二个月余,余刑三年零二个月余,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属社区同意接纳其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恩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