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30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官红英,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尹鸿菲,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官红英申请执行尹鸿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30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尹鸿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尹鸿菲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尹鸿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尹鸿菲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现因司法救助款已经发放到位,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0302执1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牟高泉
审判员 余运河
审判员 郭礼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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