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保122号
申请人: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开封市中天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市中天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开封市中天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