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1民初531号
原告:魏立孝,男,汉族,l963年8月4日生,住吉林省扶余市。
原告:马洪霞,女,汉族,1965年11月27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王华,女,汉族,48岁,住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魏立孝、马洪霞诉被告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立孝、马洪霞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立孝、马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彦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