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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1民初531号

魏立孝、马洪霞与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立孝;马洪霞;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21民初531号

原告:魏立孝,男,汉族,l963年8月4日生,住吉林省扶余市。

原告:马洪霞,女,汉族,1965年11月27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王华,女,汉族,48岁,住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魏立孝、马洪霞诉被告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立孝、马洪霞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立孝、马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彦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