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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民初1126号

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束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束琴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26号

原告: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解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琴霞,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日升公司)与被告束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易日升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9日,束琴霞与易日升公司签订《分期服务协议》,易日升公司提供平台为束琴霞提供服务,束琴霞通过易日升平台办理分期消费。同时,束琴霞通过易日升平台,与案外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签订《中航信托·天启【2017】61号易日升家装分期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中航公司依约向束琴霞发放借款。因束琴霞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中航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易日升公司,易日升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1.束琴霞支付借款本金63,333.33元;2.束琴霞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束琴霞承担本案诉讼费。束琴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审理。束琴霞作为本案被告,居住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航公司与束琴霞签有信托贷款合同,易日升公司受让中航公司债权而取得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因此,本案纠纷具有涉金融商事案件性质,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因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署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如果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选择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易日升公司受让中航公司债权后,亦应受中航公司与束琴霞间约定的管辖条款的制约。因上述约定地址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束琴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束琴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束琴霞负担。束琴霞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该款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颖

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