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15民初7215号

王馨、邱俊义与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俊义;王馨;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215号

申请人:王馨,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邱俊义,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上列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萍,女,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申请人王馨、邱俊义与被申请人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163,860元的财产,并以王馨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63,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王馨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