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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579号

罗素丹、樊本海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罗素丹;樊本海;乔琳;颜晓慧;顾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罗素丹,女,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樊本海,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乔琳,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审

第三人(被执行人):颜晓慧,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第三人(被执行人):顾顺海,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罗素丹因与被上诉人樊本海,乔琳、原审第三人颜晓慧、顾顺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素丹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素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