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612号
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693226X5。
法定代表人:萧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福彪,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溢华洁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红荔路**,注册号:441900601383371。经营者:黄醒华。
被告:黄醒华,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溢华洁具店、黄醒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为646.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艳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妍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