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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刑初67号

李恩宽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恩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1刑初6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恩宽,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山东省汶上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恩宽在广东名人空调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仓库三次盗窃空调铜管,被盗铜管共计价值90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李恩宽从万州区江南新区财富广场房顶进入空调公司仓库内,盗走空调铜管20根,并扛至仓库外花坛处藏匿,次日销赃获利2100余元。2.同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恩宽从空调公司大门进入仓库,盗走铜管17根,并掰断后藏匿于仓库楼下竖井内,次日销赃获利1500余元。3.同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恩宽翻窗进入空调公司仓库,盗走17根铜管,并藏匿于仓库角落后离开现场。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李恩宽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被盗空调铜管,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恩宽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恩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恩宽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恩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合平

书记员张梦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