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7民初31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670086595K。
负责人:谭冬梅,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浩,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告张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邱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梦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