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21执1960号
申请人:戴梅芳,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两市。
被执行人:胡光慧,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县。戴梅芳申请胡光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4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戴梅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4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育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贺子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