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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1执1960号

戴梅芳、胡光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梅芳;胡光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21执1960号

申请人:戴梅芳,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两市。

被执行人:胡光慧,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县。戴梅芳申请胡光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4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戴梅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4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姜育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贺子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