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2民初48号
原告:沁阳市永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焦作市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晋东,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
原告沁阳市永胜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晋东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沁阳市永胜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永胜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永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沁阳市永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秋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梦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