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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7363号

朱少兰与李伟程、赵风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少兰;李伟程;赵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5民初17363号

原告:朱少兰,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亮、梁智超,均是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程,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孜,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风英,女,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兰诉被告李伟程,赵风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伟程,赵风英价值共768370.63元的财产,对此,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伟程(公民身份号码:),赵风英(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共768370.63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学文

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

人民陪审员  梁浩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文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