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谦,男,1987年06月0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佳,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丁凡,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谦、刘佳、夏丁凡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湘0124刑初3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谦、刘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谦、刘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谦、刘佳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谦、刘佳撤回上诉。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124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璠
审判员 何琳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