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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刑初46号

(2019)刑初46号方信丰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方信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3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信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信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方一青出庭,指控:2018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方信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X·XXXXX的林肯牌小型轿车在杭州市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866号处时,发现民警设卡检查,便提前停车,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方信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根据被告人方信丰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方信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信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信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骆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