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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执9456号

韩培崧、黄雄立、刘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培崧;黄雄立;刘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执9456号

申请执行人:韩培崧,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黄雄立,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刘璐,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韩培崧与被执行人黄雄立、刘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3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6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返还仲裁费61430元、公告费1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雄立名下位于中山市××区东××房[土地证号:国(2014)易23&tim**;×90;房产证号:**××89],并选定、委托中山市佳信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中佳房评字第0131E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核定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63729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各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0760/02,户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10时至2018年4月24日10时(延时除外)以底价637290元对上述房地产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降价后,于2018年6月18日10时至2018年6月19日10时(延时除外)以底价509832元对上述房地产公开进行第二次拍卖,由竞买人黄某以629832元的最高价竞得。 本院还查封被执行人黄雄立名下位于中山市××房[土地证号:国(2014)易23&tim**;×64;房产证号:**××83],并摇珠选定、委托中山市中正信德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作出中信房鉴字[2018]第00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核定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8342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各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0760/02,户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10时至2018年10月31日10时(延时除外)以底价667360元(评估价80%)对上述房地产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由竞买人陈某以底价667360元竞得。 2018年11月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4、95条的规定,本院制定《关于被执行人黄雄立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送达后,债权人深圳市辉鸿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本院将该异议送达给未提异议的权利人后,申请执行人高添富、胡彩虹、深圳市首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宇康、日立金融(香港)有限公司、林毅志、郑海、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就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深圳市辉鸿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收到反对意见后,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分配异议之诉。故本院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韩培崧的债权可受偿69139元。 另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黄雄立名下位于中山市××房[土地证号:国(2009)易23&tim**;×26;房产证号:**××30]及被执行人黄雄立、刘璐名下位于中山市××房[不动产证书号:粤(2015)00××09粤(2015)00××10],该两处房地产已分别抵押给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公司。因抵押权人尚未向本院主张权利,优先债权未能确定,本院将待抵押权人主张权利后再作处理。本院还于2017年9月8日扣押被执行人黄雄立名下号牌为粤T×××××的奥迪Q5小车,该车辆由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在先查封,经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商请,本院已将车辆移交该院处理并参与分配。本院还于2017年9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刘璐名下粤T×××××号小型汽车,因未能扣押无法处置。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造成查封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此外,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经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烽明 执行员  高锡恒 执行员  许双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