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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刑初70号

唐晓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唐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6刑初7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晓波,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198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3年因犯脱逃罪被加刑一年,1992年10月刑满释放;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唐晓波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永辉超市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色嘉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晓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唐晓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晓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晓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晓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雪朵

书记员罗渝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