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5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杜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海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