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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1758号

王某某与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5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杜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乃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海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