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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民初54号

孙嘉浩与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孙嘉浩;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54号

原告:孙嘉浩,男。

被告: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恒联大厦**。

被告:张立强,男。

原告孙嘉浩诉被告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孙嘉浩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强、山东兴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嘉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嘉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嘉浩负担。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