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35号
原告: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中建农场场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庆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成,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宗,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海南秋林实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屯昌县中建农场天湖半岛。
法定代表人:杜金林,董事长。 原告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秋林实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以被告海南秋林实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经自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68元(已减半收取),由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贤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记员 符琼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