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151号
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伟,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R35JXD。经营者:费恒达,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住重庆市长寿区div>原告胡玉宝与被告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胡玉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怀君
书记员陈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