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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2151号

胡玉宝与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玉宝;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151号

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伟,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R35JXD。经营者:费恒达,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住重庆市长寿区div>原告胡玉宝与被告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胡玉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怀君

书记员陈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