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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581号

史双峰、杨占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双峰;杨占通;洛阳茂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史保卫;邢严君;白红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双峰,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通,男,汉族,1953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审

被告:洛阳茂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后楼村。

法定代表人:史双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

被告:史保卫,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审

被告:邢严君,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审

被告:白红森,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上诉人史双峰因与被上诉人杨占通,原审被告洛阳茂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史保卫、邢严君、白红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双峰于2018年10月21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双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