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保124号申请执行人唐应华,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证件号码432522197012124940。被申请执行人李正武,地址邵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峰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1财保23号,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正武驾驶的车牌号为湘E×××**大型汽车牵引湘E×××**车一辆。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二、扣押期限为1月。需要续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秋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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