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户籍地济南市南部山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莹,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何莹、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与侯某于2014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7年6月与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陈某某仍未与丈夫侯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在曾某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家中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并于2018年7月6日生下儿子曾某。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以夫妻的名义举行曾某的满月酒,并继续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出生医学证明,开庭笔录,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结果单,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以被告人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曾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