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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3民初200号

李健与潍坊鲁鹏机械有限公司、肖光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健;潍坊鲁鹏机械有限公司;肖光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200号

原告:李健,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委,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鲁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寒亭区固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光临。

被告:肖光临,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寒亭区。 原告李健与被告潍坊鲁鹏机械有限公司、肖光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李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楚金福

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

人民陪审员  朱其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