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200号
原告:李健,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委,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鲁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寒亭区固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光临。
被告:肖光临,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寒亭区。 原告李健与被告潍坊鲁鹏机械有限公司、肖光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李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楚金福
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
人民陪审员 朱其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