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道,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
负责人:李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德道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3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德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2元,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刘贺锋二○一九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婉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