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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8民初129号

黄木生、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木生;黄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8民初129号

原告:黄木生,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黄新华,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原告黄木生与被告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黄木生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木生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木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黄木生负担。

审判员  全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