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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4521号之一

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宝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民初45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星河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2963831L。

法定代表人:何桂荣。

被

申请人:江西省中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南洋花园**信用代码:91360111MA35J5M8XY。

法定代表人:曹宝生。

被

申请人:曹宝生,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中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宝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4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曹丽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的小型轿车一辆。因本案已结案,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曹丽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的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奇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人民陪审员  章花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