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2民终10917号

张伟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2民终10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杨德凤,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伟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张伟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52.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76.11元,由上诉人张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

审判员  周喆

审判员  熊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