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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02民初115号

刘保民与邓守先、凌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保民;邓守先;凌连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民初115号

原告:刘保民,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邓守先,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被告:凌连海,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刘保民诉被告邓守先,凌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文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