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民初115号
原告:刘保民,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邓守先,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被告:凌连海,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刘保民诉被告邓守先,凌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文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