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辉,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辉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5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继续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博全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