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625执1683号

刘鹏辉、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鹏辉;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刘鹏辉,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辉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5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继续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博全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