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544号
原告:闵忠勤,女,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宜兴市宜城街道小金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勤勤,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乃匀(曾用名张小燕),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闵忠勤诉被告张乃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闵忠勤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闵忠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忠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闵忠勤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淑敏
书记员刘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