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397号
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
法定代表人:黄孝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良根,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良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孝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俞 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