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869号
原告:李克楠,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魏昌明,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克楠与被告魏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楠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