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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869号

李克楠与魏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克楠;魏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869号

原告:李克楠,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魏昌明,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克楠与被告魏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楠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