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23民初6626号
原告:严某某,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梅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某某诉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