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特2号
申请人:郑敏鹏,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财富港**。
申请人:王健平,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敏鹏与申请人王健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郑敏鹏与申请人王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01月22日经会昌县综治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王健平所欠申请人郑敏鹏借款42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郑敏鹏与申请人王健平于2019年01月22日经会昌县综治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邹桃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