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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516号

吴婉如与温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婉如;温文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16号

原告:吴婉如,女,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温文宾,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原告吴婉如与被告温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吴婉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婉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婉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婉如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