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16号
原告:吴婉如,女,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温文宾,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原告吴婉如与被告温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吴婉如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婉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婉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婉如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