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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3民初135号

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与梅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梅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3民初135号

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24759X。

法定代表人:高明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梅巅,男,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迎和路**,现住宜昌市。

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