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3民初135号
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24759X。
法定代表人:高明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梅巅,男,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迎和路**,现住宜昌市。
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交投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