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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执恢9号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与冯某1、马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冯某1;马某;梁山安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冯某2;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某,男,汉族,济南市槐荫区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冯某1,男,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梁山安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冯某2,男,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郝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某1、马某、梁山安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冯某2、郝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济仲裁字第103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冯某1、马某、梁山安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冯某2、郝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某1、马某、冯某2、郝某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并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6)晋11执10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10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民特1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冯某1、马某、冯某2、郝某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冯某1、冯某2、郝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7813.15元,扣缴执行费3094元,其余134719.15元由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领取。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冯某1、马某、冯某2、郝某银行账户的冻结及相关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103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