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211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宏达饲料商店。 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经营者:孟广范,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董德风,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杨玉文,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宏达饲料商店诉被告董德风、杨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红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宏达饲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饲料款14430元。拖欠至今利息按月利1%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销饲料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没能及时给付饲料款,约定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综上所诉,请求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所列写被告住所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因而应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宏达饲料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鹏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