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9执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克建,男,1989年10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莫代广,男,1974年3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佳志,男,1975年5月25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耀青家庭农场。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牛牯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P11NE6E。经营者:吴耀青,男,1974年9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克建、莫代广、杨佳志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耀青家庭农场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耀青家庭农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民初92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