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84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吴娅桃,女,1964年6月2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刘平,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吴娅桃与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娅桃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刘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平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在汉川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已在金融机构办理最高额抵押,且被另案首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克辉
审判员 蒋敦华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德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