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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财保40号

马荣成、李文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马荣成;李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财保40号

申请人:马荣成,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

申请人:李文学,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现住甘肃省临洮县。

申请人马荣成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学名下银行存款16644元,或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马荣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荣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文学名下银行存款166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86元,由申请人马荣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小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