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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379号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379号

原告:张某1,女,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郑州市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2,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张某1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