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379号
原告:张某1,女,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郑州市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2,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张某1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