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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4民初147号

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木尼尔丁·尼牙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木尼尔丁·尼牙孜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147号

原告: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刚,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木尼尔丁·尼牙孜(其余情况均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庄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雪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