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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9行初4号

袁桂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袁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729行初4号起诉人:袁桂花,女,1967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2019年1月22日,本院收到袁桂花的起诉状,要求依法判决张家口市万全区民政局1995年9月12日为秦国彪与袁桂花颁发的结婚证违法。起诉人袁桂花称,其在(××)××初××行政判决书中××全区民政局为秦国彪与袁桂花办理了结婚证,起诉人没有去张家口市万全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张家口市万全区民政局乱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起诉人同时向我院递交了结婚证复印件。经查明,起诉人袁桂花与秦国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万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袁桂花当时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判决准予秦国彪与袁桂花离婚,2012年6月袁桂花因不服判决结果信访到本院,在信访材料中提到了与秦国彪离婚一案,本院给予了答复。

本院认为,起诉人袁桂花在2012年6月前已得知张家口市万全区民政局为秦国彪与袁桂花办理了结婚证且袁桂花与秦国彪于199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已超过了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袁桂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佳梅

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

人民陪审员  李欢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