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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5财保1号之一

被申请人付良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付良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25财保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念,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

申请人:付良新,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张念与付良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鄂052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远安县晶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付良新的弘景绿洲房地产项目股份分红50万元及其他应得款50万元。张念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念申请解除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远安县晶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付良新的弘景绿洲房地产项目股份分红50万元及其他应得款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友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