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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2执2142号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周业良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周业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2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周业良,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彭州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周业良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剑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