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314号
原告:威海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
负责人:田庆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荣,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桂娟,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荣成市。 原告威海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被告徐桂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凤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钰 更多数据: